抵押合同必须进行登记吗


除极少数抵押物外,法律对抵押合同实行登记生效制度。

《担保法》规定,土地使用权、房产、林木、运输工具、企业设备作为抵押物应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。

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是:

1、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用权抵押的,为该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;

2、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,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;

3、以林木抵押的,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;

4、以航空器、船舶、车辆抵押的,为运输业的登记部门;

5、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,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。

此规定表明,凡以上述物品作为抵押物的,物抵合同的登记是合同成立的法定程度和必要条件,应登记而未登记的合同是无效合同。

对抵押合同办理登记是有利于债权人的,一是可以通过登记部门对抵押物的真实性进行审查;二是可以有效地避免重复抵押;三是还可以取到证明作用。

因而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登记。

【法律依据】

《担保法》第四十三条,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,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,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。

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,不得对抗第三人。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,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。